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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拟发布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日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发布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更新实施细则》的公示,根据公示内容,滨海新区范围内将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

城市更新细则滨海新区图片.png

具体包括——

 

■  优化工业用地结构,增加创新型产业空间,提升产业用地效能,加强城市生活和服务功能改造植入;

■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核心功能;

■  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  实现农村城镇化,解决城中村民生短板和安全隐患问题,推动产业转型,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土地权属,推动土地产权重构;

■  推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区域TOD综合开发,提升城市活力与轨道服务效能;

■  推进海河沿线景观改造、产业升级和城市提质,塑造城市形象品牌;

■  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含管辖的开发区飞地)的旧工业园区、旧城区、农村城镇化区域、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海河发展轴线两侧等区域开展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的城市更新活动。


实施方式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结合具体项目条件,按照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或者两者兼顾的方式推进实施工作。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是指需要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有建筑物的更新类型。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修缮、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或者改变功能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在城市开发边界内进行重新完善的活动。


实施程序

城市更新项目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城市更新项目立项及入库;

(二)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四)开发建设;

(五)验收移交;

(六)后期监管。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内容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修缮建筑物外观;

(二)加建电梯、连廊、楼梯和遮蔽通道等辅助性设施;

(三)完善道路交通、给排水、供电、燃气、消防、安防、垃圾分类、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增设或者改造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快递、停车场、充电设施、社会治安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

(五)保护、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

(六)改变建筑物功能;

(七)其他加建、改建、扩建或者局部拆建行为。


拆除重建类项目需满足条件

申请将老旧住宅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建成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十年,并不得大于五十年;申请将旧工业厂房、旧商业建筑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建筑物建成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五年,并不得大于五十年。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需要根据规划建设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因规划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拆除重建的;

 

(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公共安全,只能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解决的; 

 

(三)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经评估后需要拆除重建的。

 

旧住宅区建成年限未满二十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建成年限未满十五年,但因规划统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且存在土地利用低效、鉴定为危房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种情形之一的,经综合论证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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